司法院
必須因信賴原處分機關之行為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嗣後因原處分機關 之撤銷或廢止行為,致遭受不能預見之財產上損失者,始得請求信賴利益 之損失補償。因此,水利局既未授與經營者得永久使用河川公地之權利, 自非授益行政處分,亦不足使當事人產生信賴,故其斥資裝潢增添器具, 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即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