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90-492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又民法所稱保證債務,乃擔保債權的一種方法,為從債務,其擔保的範 圍及強度,只能輕於主債務,是以當事人在不超過主債務範圍內,得自由 約定保證債務的範圍,此即為有限保證。擔保人與行政執行機關約定以其 帳戶內之存款為擔保責任及範圍,以擔保第三人稅捐債務負清償責任,為 具有有限保證性質之行政契約,且其約定符合民法債篇有關保證及行政執 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