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268-308 頁
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自治本身並非目的,而在「學術」 的促成。賦予大學自治權,使其能自行規劃發展方向與重點,進一步建立 自我特色,也意味各大學有責任對社會保證其教學品質與績效。大學教師 是大學研究與教學自由之核心,教師之優劣影響大學研究與教學活動之推 展以及學術研究成果之積累,當然亦影響作為學術自由基本權主體的大學 生受教權與學習自由之實現。學術自由保障大學教師的講學自由,反面而 言,學術自由也必須保障與引領大學生的學習自由與受教權。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