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75-176 頁
對於受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若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送達依行政程序 法第 69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向其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又股份有 限公司在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 334 條準用同法第 84 條第 2 項之規 定,以清算人為其對外負責人。對此因受處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與送 達對象乃屬行政職權探知事項,行政機關不得以當事人自身之錯誤作為而 免除調查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