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受理陳情之行政機關所為之函復,僅屬行政機關就該陳情事件所為之單純 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該項敘述 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