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77-280 頁
公立學校對於教師所為調整導師職務之決定,應係立於與教師對等地位之 行政契約關係所為意思表示,而非立於機關之地位,基於上下隸屬關係, 所為具有高權性質之單方行政行為,自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