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256-258 頁
行政機關如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 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則屬「 重覆處分」,並不產生任何新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