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88-191 頁
戶籍地址為依戶籍法規定登記之事項,屬行政管理之資料,雖不得以之作 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惟仍不失為表徵住所之重要參考資料,如佐以其 他事證,可資認定應受送達人設定住所於戶籍地址,該處所即屬行政程序 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應受送達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