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637-641 頁
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須以有「依法申請之案件」存在為前提,而 所謂「依法申請」,係指人民依據個別法令之規定,有向該管行政機關請 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作成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權利 者而言。其中當事人僅須主張其就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曾經由行政 程序向行政機關提出而未獲滿足,並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即符合課予義務 訴訟之訴訟合法要件,至於具體個案中,當事人有無實體法上之申請權或 請求權,則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問題,與訴之合法性要件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