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116-121 頁
行政程序之發動,可以依職權、依人民申請或依實證法對行政機關所課予 之法定義務而為之。具體之行政爭訟案件中,則應就作成行政作為之行政 機關發動行政程序之原因為何,並經由發動原因與發動之規範基礎相連結 ,檢證其發動是否合法有據,進而方能檢證作成之行政作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