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多階段處分係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始
完成之情形。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雖有複數之行政行為存在,其中惟於最
後階段直接向人民作成之行政行為,才具備行政處分之性質,至其他階段
行為純係行政內部行為,不構成行政處分。故一併徵收之行政處分,性質
上為多階段行政處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
錄之行為,乃其前階段之行為,而此前階段之行政行為並未對外發生法律
上之規制作用,使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動,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曾直接以公函將其結果送達於當事人,亦不得將之認係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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