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上訴理由僅就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 已為之法律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 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 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