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55-257 頁
交通部依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命令之指示,就其向第三人收取債權後,已受 清償及未清償之債權及數額所為之單純事實敘述,並無具體確認航空公司 積欠之機場服務費遲延利息債權存在並命給付之性質,未就具體事件發生 對外之法律效果,是交通部之上開公函,自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