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94-197 頁
有關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應受送達人若陳明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並無排 斥向應受送達人本人送達之效力。故行政機關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 而未向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者,尚不能謂其送達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