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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42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94-19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1、8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6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35 條
要  旨:
有關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應受送達人若陳明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並無排
斥向應受送達人本人送達之效力。故行政機關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
而未向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者,尚不能謂其送達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