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
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觀念之通知,既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而生何法律
上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次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 規定就市地重劃之異議,經調處不成後,擬具處理意見,並
報請內政部裁決,內政部之裁決僅係對下級機關之行政監督所為職務上表
示,並非對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有所准駁,對土地所有權人尚不
生直接、具體效果,自非行政處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報請內政部
裁決後,函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函始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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