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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381-3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29 條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受處分人重新開始程序之申請,不論是否准予重開,或決定
重開後作成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維持原處分之決定,均屬行政處分,受
該處分不利影響之申請人依法自得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