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205-206 頁
汽車燃料費不適用公法強制執行法,以債之成立要件依民法第 153 條規 定,債之發生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方成立。而催繳稅款之行 政處分如未經合法送達者,嗣後之催繳通知自難為係屬一重申業已存在之 行政處分之事實通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