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96-199 頁
對公務人員記一大過之處分,僅屬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僅得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尚非行政處分,不得以復審之程序請求救 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