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金融控股公司法其規範旨趣在於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 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而該法第 36 條之規定中,所謂轉投資審核原則,乃就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事業 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為具體規定,其規 範意旨乃在安定金融市場之公共利益,難認直接涉及被投資事業職員之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