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若欲提起撤銷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自應以曾經合法訴願 為要件。若當事人未經上述合法訴願程序即逕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即 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 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故以抗告人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駁回其 聲明異議後,並未踐行訴願程序,其在原審之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原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