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計畫若並未具體規範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範圍及可能之內容,
致定期通盤檢討得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必要之修正,所得修正
之範圍及內容甚廣,所可能納入都市計畫內容之範圍並無明確限制
,其個別項目之內容有無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
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即不能一概而論。
(二)釋字第 742 號解釋第 2 段所定 2 年後始得準用訴願法及行政
訴訟法尋求救濟者,係指屬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
屬法規性質之變更),尚不包括屬於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含
定期通盤檢討屬行政處分性質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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