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09-311 頁
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就遞補為當選人之當選結果為確認,其性質應屬確認 處分。系爭公告既已載明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遞補當選人之人別資料、 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並有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發文字號 及年、月、日等事項,縱未依法載明其救濟途徑,亦非足以產生無效結果 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