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在此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 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 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 即不得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