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104-105 頁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暫准使用租賃契約書」,與依據 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所訂立之租地契約尚有不同,故非行使 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僅係私法上之契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