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2年1至12月、第二冊)第 425-431 頁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雖賦予採購機關於廠商具有違反 採購法之規定時,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上,禁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參與政 府之採購案件之權限,然於上述處置作為前,採購機關仍應踐行異議及申 訴處理程序,旨在要求採購機關須於具有具體明確事證,並踐行相關異議 及申訴制度後,始可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