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01-302 頁
通知乃行政機關基於自己之意思,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得知悉該 處分之行為。是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 至該行政處分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亦即其「內部效力」,則仍以該行 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