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撤銷訴訟之合法提起,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 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