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27-129 頁
應受送達人既已遭法院限制住居於該應送達處所,並已將戶籍遷至該處, 則依經驗法則,該代收郵件之大廈管理員理應於代為收受後數日內即已轉 交應受送達人完畢,而以應受送達人實際受領系爭原處分書時起發生送達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