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上訴理由如僅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或重申其一己之 法律見解,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 具體之指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