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消防安全設備士既知主管機關對場所之複檢日期,縱複查日期距其檢查 申報日期已經過一段期間,然期間相關消防設備如有損壞,消防安全設備 士亦非不得於複檢前請該場所修復或事前向主管機關陳明,惟消防安全設 備士於複查後始以該場所人員於期間內針對消防設備有任何異動或損壞或 維修,作為可能導致檢查申報人員之申報結果與現場不符之理由,自非可 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