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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簡字第 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58、159、160、161、162 條
消防法 第 15、42 條
要  旨:
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並無關於違
反該辦法之違規行為應如何處罰之規定,亦即關於違反該辦法所規範之行
為,其罰則係訂立於母法消防法第 42 條。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