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消防主管機關對場所並未逾越範圍進行檢查,且消防設備士於檢查之前 亦有檢測補正其檢修申報之機會,而消防設備士所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之 檢修報告,其違章情形,非僅一項,則主管機關處以 3 萬元之罰鍰,核 未逾越第一次裁罰之裁量標準額度,自無所謂罰鍰過重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