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 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 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是以,於與公共衛生有關之土地內,若有廢 棄物而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加以清除,行政機關即應裁處土地 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而不論廢棄物是否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之行為所造成。行為人既為國有土地管理人,即屬該法第 11 條 第 1 款、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課予清理責任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