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
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
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故行政機關本於培養
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解決各軍種軍士官缺額補充,以公費教育
方式,鼓勵各個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並與接受公費教育學生訂立行
政契約,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義務,如可歸責於接受公
費教育學生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則行政機關自得依行政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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