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消防人員於消防安檢時,雖僅發現煤氣行有逾期未送檢驗之鋼瓶二桶, 然經營煤氣行之業者,其對該項營業之危險性尚無不知之理,並有遵守公 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以確 保大眾及其營業之安全無虞之義務,故業者縱非故意違反法令之禁止規定 或作為義務,亦難謂無過失,自仍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