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1年版)全一冊 第 119-123 頁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 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 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 問,被告自白犯罪,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調查局及本院訊問時自白全部犯行,並表示願接受簡易判決 處刑。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