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對於農地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 超過應分配之面積,係賦予行政機關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 名義,而非否定其屬公法上之爭議。行政機關因農地重劃之公權力行政行 為,致土地所有權人因多分配土地而有不當之財產利得,因行使公權力之 措施而發生之請求權,並非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 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