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雇 主欲讓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須取得事業單位內工會的同意,方有合法之 可能,雇主不得無視事業單位有工會之事實及該法之限制,逕自以女性勞 工工作的廠場內有勞資會議,即以該廠場內有經勞資同數代表所組成之勞 資會議的議決通過表示同意,就使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