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我國目前法制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就因行政契約所發生之債權請求權,得 逕行作成行政處分命為給付,並據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從而行政機 關對於人民未履行行政契約所定之給付義務時,倘經催告未獲清償,必須 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行政法院勝訴判決後,始得憑為執行名義並移送執 行。債權人如將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並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之債權,逕以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權限之行政執行署 強制執行,即不生消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