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從事非本業工作,須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始能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倘從事非本業工作時,係上、下班途中發生事 故而致之傷害,而非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致傷病,無法視為職業傷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