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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消防法 第 11、2、37、6 條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第 3 條
C0260023
要  旨:
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內,必須
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及符合平等原則,乃訂定行
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既能實踐具體個案正義,又
能實踐行政之平等原則,非法律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