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07-408 頁
違反土地管轄規定之行政處分,權益受有損害之人民本得訴請撤銷。惟基 於行政經濟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並無專以違反土地管轄為由予以撤銷 之必要。惟因裁量處分之作成,不同之行政機關可能為不相同之處分,故 關於裁量處分,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