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訴願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之期間並非法定不變期間,訴願機關逾期決 定雖有違訴願程序迅速性原則,仍屬有效,不因逾期即應撤銷訴願決定。 惟參諸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是以人民尚得以訴願逾期不為 決定,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並不損及訴願人行政救濟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