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以燈光結合特殊造型菸品展示架之菸品展示方法,固然未將燈光直接投 射在菸品上,惟於燈光較暗之處所,極易吸引消費者之目光,已超出使消 費者獲知該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範圍,自屬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 理辦法第 8 條所稱類如燈光之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