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上所稱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對於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
國家為二次以上之處罰而言。行政罰法第 24 條即係上開原則之具體立法
,而同法第 25 條則揭示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
應處罰鍰者,究竟應係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即應視其行為個數決定
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限制之規定,與
未給付勞工延長工時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規定;前者為「
禁止勞工加班逾時」不作為義務之違反,後者則係「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
給」作為義務之違反,顯係兩個行為而違反兩個行政法上之義務,應依行
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以併罰之方式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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