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第 43 條及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聘僱外 國人從事工作者,採申請許可制,雇主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前,應先依法 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僱用外國人於我國境內 工作。又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亦非法所 許。另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 ,原則上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倘其可非難程度較低,例外得按其情 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