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186-199 頁
就行政機關與廠商間之承攬契約來說,仍有適用民法規定,參酌民法第 504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 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故以該工程中之檢測工程,依其性質無須交付, 則行政機關自應於廠商完成工作時給付報酬,若以廠商發函請求行政機關 就已完工部分辦理部分驗收,而行政機關未為驗收,此時則應類推適用民 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視為業經驗收,並須依約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