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全一冊 第 274-291 頁
委任與承攬固均屬勞務契約,惟委任關係乃使受任人按一定目的之方向, 處理事務,至於該事務完成與否則非所問,亦即不以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 ;承攬關係則以工作之完成始達契約目的。本件政府機關委託公司辦理交 通測速並擷取、收集、整理交通違規影像資料,再提供予政府機關等事宜 ,以資為交通違規事實之裁罰處分依據,自無可能僅要求公司提供勞務, 而無視其是否合於違規案件入案作業適法性及準確性之要求,故兩造所訂 立之契約屬於承攬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