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即政府採購法之
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企圖在形式上製
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所為實際上已導致上述標案缺乏
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
,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均飾詞否認態度不佳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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