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
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
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犯罪構成
要件不相符合,應屬同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範之範圍。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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